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О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遺棄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過失致死、遺棄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法官王麗莉
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炳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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