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1號原告 姜景升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 律師
胡仁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少邁香香西點麵包店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11萬1,000元、工資20萬0,836元、特休未休工資11萬7,417元,共計142萬9,253元,扣除被告前已給付10萬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2萬9,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9,4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722元(14,167-9,445=4,722),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51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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