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許慈芬 被告 許智雄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