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坤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二四九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對陳國坤所為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坤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該判決復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通知仍未依限履行,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又受緩刑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該判決復於110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惟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應於111年11月10日前向公庫支付3萬元,然受刑人屆期仍未履行等情,有臺南地檢署函文、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送達證書及繳款查詢單為憑,本院審酌受刑人年紀約為26歲,依一般社會常情而言,非屬無經濟能力,參以上開判決所定之繳納金額尚非鉅額、履行期間亦非短暫,是受刑人顯有履行之可能,又倘受刑人遇有經濟上之困難,亦可向執行檢察官陳明理由,聲請延緩或分期履行,然受刑人卻置之不理,無正當理由而分文未付,足認受刑人係故意不為履行上開判決所定負擔,未因刑事追訴而生反省、悔悟之心,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且情形重大之情形,堪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