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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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42號上訴人 江竺樺 (原名 江秀春 )被上訴人林哲𤨁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
8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