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48號抗告人佳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孟志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翊安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事聲字第4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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