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鄭傑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媛淇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