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朱振福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00,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