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5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25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劉秋珠
被   告  洗麗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
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玖
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
壹仟壹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1紙計新臺幣
(下同)2,825,000元,詎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
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被告並經付款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其
餘支票已顯無兌現之可能,自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為此,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825,000元,及其中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
載金額各自如附表利息請求日欄所載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
明。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支票存款
帳戶業經付款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有被告票據信用資料查
覆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頁),則其與銀行間
之委任關係既已終止,其支票屆期必無從兌現,雖未到期,
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原告提起本件將來給付之訴,
自有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其中如附表編號1、2
所示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8頁),並經本院核對
原本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應認原告前揭
主張,堪信為真實。惟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支票,或發票
日尚未屆至,或未經原告提示,均未實際上提示付款等情,
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39頁),揆諸前揭法文,上開
部分支票既未經原告向付款銀行為提示付款,自不得請求此
部分利息。從而,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
告部分主張為有理由,部分主張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29,017元
合計29,017元
附表:
┌─┬────┬──┬──┬───┬───┬───┬───┐
│編│付款銀行│發票│票據│票面金│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請│
│號││人│號碼│額(新│(民國│(民國│求日(│
│││││臺幣)│)│)│民國)│
├─┼────┼──┼──┼───┼───┼───┼───┤
│1│臺灣銀行│洗麗│AC46│875,00│102年│102年│102年│
││ 大昌 分行│有限│9284│0元│5月20│5月20│5月20│
│││公司│9││日│日│日│
├─┼────┼──┼──┼───┼───┼───┼───┤
│2│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2年│102年│102年│
││大昌分行│有限│3804│0元│6月16│6月17│6月17│
│││公司│3││日│日│日│
├─┼────┼──┼──┼───┼───┼───┼───┤
│3│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2年│無│102年│
││大昌分行│有限│3804│0元│7月16││7月16│
│││公司│4││日││日│
├─┼────┼──┼──┼───┼───┼───┼───┤
│4│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2年│無│102年│
││大昌分行│有限│3804│0元│8月16││8月16│
│││公司│5││日││日│
├─┼────┼──┼──┼───┼───┼───┼───┤
│5│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2年│無│102年│
││大昌分行│有限│3804│0元│9月16││9月16│
│││公司│6││日││日│
├─┼────┼──┼──┼───┼───┼───┼───┤
││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2年│無│102年│
│6│大昌分行│有限│3804│0元│10月16││10月16│
│││公司│7││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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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2年│無│102年│
│7│大昌分行│有限│3804│0元│11月16││11月18│
│││公司│8││日││日│
├─┼────┼──┼──┼───┼───┼───┼───┤
││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2年│無│102年│
│8│大昌分行│有限│3804│0元│12月16││12月16│
│││公司│9││日││日│
├─┼────┼──┼──┼───┼───┼───┼───┤
││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3年│無│103年│
│9│大昌分行│有限│3805│元│1月16││1月16│
│││公司│0││日││日│
├─┼────┼──┼──┼───┼───┼───┼───┤
││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3年│無│103年│
│10│大昌分行│有限│3805│0元│2月16││2月17│
│││公司│1││日││日│
├─┼────┼──┼──┼───┼───┼───┼───┤
││臺灣銀行│洗麗│AH11│195,00│103年│無│103年│
│11│大昌分行│有限│3805│0元│3月16││3月17│
│││公司│2││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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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新臺幣2,825,000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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