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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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余美珠
訴訟代理人 孫智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盧莊金卿 因102年度屏簡字第324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19,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