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調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調字第14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純剛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蔣○○應就其所有如聲請狀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蔣純剛所有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