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楊偌婷 被告 游淞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3號,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7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游淞仁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偌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施孟弦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