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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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14號
原   告  江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科丞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5,75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提出繕本(含所附證物),請補提出繕本1份
  ,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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