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告 楊榮宗 被告 盧皇嘉盧志宸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0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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