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2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萬6748元,應繳裁判費1萬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27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