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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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05號聲請人 楊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2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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