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50號原告 鍾昀哲 被告 吳懿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審訴字118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審簡字第1232號)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訴 字第 1180 號(111.06.24)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650 號裁定(111.06.30)【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