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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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50號原告 鍾昀哲 被告 吳懿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審訴字118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審簡字第1232號)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