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63號聲請人青禾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銘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台灣銧懋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110年1月31日1萬5,803元N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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