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76號原告 黃詩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龐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60萬8,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568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0,068元(計算式:140,568-500=140,06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