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14號聲請人 歐豪年 即財團法人歐豪年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歐豪年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業務需要經召開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查,聲請人現為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就附件所示變更之聲請,已提出董事會議記錄、簽到表、捐助章程、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書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經核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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