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秩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雄秩聲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邱雅慧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楠梓分局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楠分偵字第
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102年9月24日
20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嘉琳健康養生
館」,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與男客 張家瑋
事性交易而為警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
規定,處罰鍰1,5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當日沒有從事性交易,只是按摩背部及手
腳,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㈠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
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
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文。
㈡本件原處分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上開違序行為,無非以證人
即男客張家瑋之證詞及搜索時查獲男客張家瑋與被移送人同
處一室為論據。證人張家瑋固於警詢時證述:當天20時30分
許進入店內,打算花費3,000元與店內小姐從事性交易,進
入店內櫃臺人員詢問我要不要找小姐,幫我服務的小姐進門
後問我要如何按摩,我跟她說我要做全套性交易,她回答我
知道,先幫我按摩肩膀、背部、臀部、腿部及生殖器,過沒
多久警方就進門取締,有撫摸我的生殖器,沒有口交及性交
,我有撫摸該名女子之胸部及腿部,但沒有以手指或性器官
插入該女子陰道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反面至9頁),然現
場並未扣得保險套、潤滑液等性交易常見之物品,證人張家
瑋於警詢時亦證述:被移送人沒有拿出保險套,也沒有脫去
上衣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反面),且查獲當時證人張家瑋
係著四角內褲仰躺床上,右手臂覆蓋有毛巾,被移送人則著
普通無袖上衣及短褲,左手扶著證人張家瑋右手臂,右手呈
按壓狀等情,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亦
無從事性交易之跡,核與被移送人所辯僅為張家瑋按摩之情
相符,是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移送人當日已應允並與證
人張家瑋進行全套性交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認定異議人確有原處分所指之性交易,自屬不能證明異議人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原處分尚非允洽,異議人否
認有性交易行為而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
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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