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6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5日16時30分許,在臺南市○○路○段○○○號前,駕駛機車與第三人 林冠妤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發生擦撞,惟異議人肇事後未經第三人林冠妤同意即駕駛機車離去,經到場處理之臺南市警察局交通隊員警以違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之義務,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製單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臺南監理站(下稱移送機關),以其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第67條第3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機車於上揭時、地發生事故時,有詢問對方機車駕駛人及林冠妤有無受傷,是否需送醫,而對方告知無大礙才離開現場,並非逃離現場等語,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上開規定意旨,乃在促使肇事者能對受傷之人施以及時救護措施,並保持現場以釐清責任。準此,若被害人傷勢輕微而能自行就醫,且兩造就肇事責任並無爭議,而在被害人同意之情形下,肇事者離開現場,自難認有何肇事逃逸之故意。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8年2月25
日16時30分許,在臺南市○○路○段○○○號前,駕駛機車與第三人林冠妤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發生擦撞,林冠妤因而受有左膝血腫、左肘擦傷等傷害,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據證人林冠妤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第5155號卷第8-9頁),並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30幀及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所出具被害人林冠妤之診斷證明書1紙可稽(參警卷第10頁),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全卷核閱屬實,堪認上情屬實。
㈡次查,異議人辯稱:林冠妤人車倒地後,其有下車查看,並
向她道歉,且有說要帶她去看醫生,但林冠妤沒有回答,只有揮揮手,因為我的傷勢比較嚴重,一直流血,我就跟她說我先去看醫生等情,核與證人林冠妤證述:被告(即異議人)有下車查看,她起身有問我要不要叫護車,我跟她揮揮手表示不用,她一直解釋她摔車原因,之後她騎乘機車離開等語相符(參同上偵卷筆錄第9頁),是堪採信。異議人既經被害人同意而離開肇事現場,則難認其有何違反救護措施及未依規定處置之故意。
五、況查,異議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亦認異議人並無肇事逃逸之行為,而於98年5月8日以98年度偵字第5155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全卷核閱無訛。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固與被害人林冠妤發生交通事故並致被害人受傷,然依前揭說明,足認異議人於肇事當時離開肇事現場,係經同意而非基於肇事後意圖規避責任而逃逸,揆諸前開法條說明,尚難認異議人有違規情事之主觀犯意。準此,異議人之上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處分予以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