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請人 莊秋梅 非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洪鏡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洪鏡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金門縣烈嶼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在卷可佐。參照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