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均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均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均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100年上訴字第267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1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