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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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賴聖勛
被 告 賴文進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復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新
臺幣(下同)1,022,5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
計算為1,300,094元(計算式:277,594元+1,022,500元=
1,300,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2,980元,尚應補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