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1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冠廷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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