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債務人 陳靜妏陳溪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收入、支出及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其每月支出以不逾內政部公布臺南市102年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244元為適宜)。
三、聲請人目前有無任何工作?如為保母、臨時工、家庭代工、清潔工等,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自102年4月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
四、聲請人現今有否扶養父母親 林桂蘭陳飛龍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兄弟姊妹之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分證號碼),並說明兄弟姐妹如何分攤受扶養人林桂蘭、陳飛龍之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說明聲請人自身係以何方式支付扶養費。
五、聲請人及其父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七、承上,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不願解約,須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加入更生方案(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
八、據聲請人父親陳飛龍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所示,聲請人父親於百利油漆工程企業社有高達100萬元之投資,則聲請人父親是否仍有經濟能力足以維持自身及其配偶林桂蘭之生活,而無需聲請人扶養?
九、請將聲請人及父母親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十、聲請人是否曾任職於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4萬元,如是,為何離職而僅擔任月薪僅約18,000元,且無保障之臨時工?
十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法院始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故聲請人自陳擔任臨時工,自應覓得具經濟能力之人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並請聲請人陳報其人選。(須年滿20歲並有固定收入,註明其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若無人願意擔任保證人,則未來更生方案無從認可,無准許更生之實益,聲請人得先行撤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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