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