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交附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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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交附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三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劉佩宜
                    法官黃若美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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