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交附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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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交附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三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劉佩宜
法官黃若美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