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更正:「被告
甲○○‧‧‧撞及 陳炳華 所駕駛之TV-六七九八號自小客車肇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自白⑵證人陳炳華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
試值一紙、台南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
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七四毫克,仍執意駕駛機車,因不
勝酒力而衝撞及陳炳華之自小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