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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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125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告 曹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2,5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2,509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下稱特約商)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仲信資融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合稱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共18份,以每月為一期,約定買賣價金以附表之「期付金額」、「分期期數」、「分期起訖日」及「分期總額」欄所示之方式給付,且同意特約商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如期繳款,迄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4萬2,509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各18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2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新臺幣)

分期

期數

分期總額(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

(民國)

已繳

期數

遲付期別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

利率

1

久五車業

機車精品

929元

24期

2萬2,300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

0期

1至24期

2萬2,300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鑫汯車業

機車維修改裝

650元

24期

1萬5,610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5年3月25日止

0期

1至24期

1萬5,610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900元

18期

1萬6,200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

3期

4至18期

1萬3,500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900元

18期

1萬6,200元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4月25日止

4期

5至18期

1萬2,600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642元

24期

1萬5,400元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

5期

6至24期

1萬2,198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原價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商品

468元

24期

1萬1,232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

0期

1至24期

1萬1,232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900元

18期

1萬6,200元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

6期

7至18期

1萬0,800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596元

24期

1萬4,300元

自112年3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

12期

13至24期

7,152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550元

24期

1萬3,200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114年1月25日止

13期

14至24期

6,050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504元

24期

1萬2,100元

自112年3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

12期

13至24期

6,048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1,231元

12期

1萬4,770元

自112年7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

8期

9至12期

4,924元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1,143元

12期

1萬3,715元

自112年7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

8期

9至12期

4,572元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1,275元

12期

1萬5,298元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

9期

10至12期

3,825元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1,200元

18期

2萬1,600元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

15期

16至18期

3,600元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450元

24期

1萬0,800元

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

17期

18至24期

3,150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458元

24期

1萬1,000元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113年7月25日止

19期

20至24期

2,290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550元

24期

1萬3,200元

自111年7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

20期

21至24期

2,200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京慶車業

汽機車百貨

458元

24期

1萬1,000元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

23期

24期

458元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4萬2,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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