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埔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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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9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林蔡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67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