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武
被   告  廖郭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