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餘股被告黃造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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