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聶建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等,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聶建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聶建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等罪,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聶建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4月、10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98年11月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274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3月3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