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偉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偉修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1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