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水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水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游水生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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