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勝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勝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勝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4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嗣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268號先後駁回上訴確定,民國97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5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