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療停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療停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范章福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治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章福停止強制治療。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范章福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58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7日解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刑前治療。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期中已具成效,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治療而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臺灣臺北監獄99年11月26日函檢附之執行指揮書、99年第9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會議結果名冊、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583號刑事判決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