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許耀文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告 李佳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2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