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71號

原告 詹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艾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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