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子○○
乙○○庚○○相對人癸○○
弄2號 陳易宏 即丙○○
12號丁○○戊○○己○○甲○○
4號丑○○辛○○壬○○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秋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之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