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簡名義」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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