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鄭瑞崙 律師 蔡坤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
1月26日執行羈押,至96年6月25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