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73號
原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被 告 郭峻彬
林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針對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489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
,列載被告郭峻彬之分配款新臺幣(下同)268,176元,及被告
林英美之分配款45,177元,均請求刪減為0元,並將之改分配予
原告,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3,353元(即268,176+45,177=3
13,3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