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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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告 宋秋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查:本件被告戶籍所在地在桃園縣中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固有管轄權,惟依兩造簽訂之消費貸款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第17條前段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間既有前述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優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靜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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