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慶修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復經撤銷緩刑宣告,茲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2項、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