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2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2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276號上訴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3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2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3月2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第四庭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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