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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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