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現寄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判決正本第二十一頁合議庭組織部分,「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許宗和法官周盈文」,應更正為「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陳國文法官周盈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第二十一頁合議庭組織部分,「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許宗和法官周盈文」,乃係「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陳國文法官周盈文」之誤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國文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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